法制网北京3月9日讯(记者 张庆水)全国人大代表、 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安徽省委常委、亳州市委主委徐景龙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充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进一步提高对居民身份证件管理的科学化,填补现行法律的空白,以便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修改。
徐景龙代表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提高,居民身份证法立法不足逐渐显现出来。首先,关于身份证登记的项目规定较少。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等十项内容,其中除去证件有效期、签发机关与居民本身无关内容以及出生日期与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复内容,实际上有效信息只有七项,居民身份证的执法内容也仅限于上述内容,这限制了居民身份的有效证明条件。
同时,居民身份证法关于户口迁移不换证的规定使居民身份证失去许多功能,给居民带来诸多不便。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根据这一规定,居民在迁移户口时不需换领居民身份证,当然居民身份证的视读信息就只能是旧的信息。这样的身份证在居民办理一些与住址地相关的事务时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比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参与诉讼、收取邮寄的函件,均可能由于身份证视读地址没有变动而造成麻烦。
“对居民身份信息的保密问题规范不明确,对一些新的可以预知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徐景龙代表感触地说,由于居民身份证的用途十分广泛,除去法律列举的之外,公民办理求职、购房、就医等都需出示、登记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一些单位和部门还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的使用和法律界定问题,居民身份证法都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范。这样,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流散在各个部门和社会,有的甚至被人非法利用。另外身份证法对于公民的整容、变性等问题都未作出明确规范,而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宜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徐景龙代表说,居民身份证法是规范普通居民申领身份证行为的法律,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在入伍后,都注销了常住户口,应当不属于居民范畴。另外,军人的数量、具体居住地址等信息都与国防利益有着密切关系,属于军事机密,为军人核发居民身份证,有可能泄露国防秘密。
为此,徐景龙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修改 ,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关于机读信息登记内容的规定。扩展居民身份证机读信息的登记内容,将指纹、出生信息、实际居住地址、持证人父母、子女及配偶信息列入采集范围,作为公安机关掌握的内容。二是修改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不需换领居民身份证规定。三是完善、细化一些可遇见的规定,便于公安机关操作。比如,对于化妆、整容、变性及疾病带来的容貌变化较大问题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删除第二十一条关于现役军人和警察申领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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