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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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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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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

  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由于原苏联法学带到我国的传统的法学观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少有异议,但对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则一直存在不同看法。随着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与成熟,近几年来法学界越来越认识到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的重要意义。例如,《法理学》[3]认为: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在调整对象上,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环境法规范大部分都是由技术规范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成,本来就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但是,仍然有些学者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持怀疑、否定态度,致使我国环境资源法学迄今还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具有学科特色的基本理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对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缺乏深入的研究和富于说服力的学术争论。例如,过去我国学者在讨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时,往往脱离环境资源法的具体条文和环境资源法实施的具体实践,从书本概念进行争论,虽然这种研究和讨论是十分必要的,但毕竟有纸上谈兵的感觉,因而对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这一基本理论问题很难取得共识。“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是灰色的”。目前国内外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已经含有大量规定或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条款,而且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已经取得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丰硕成果,我们只有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这些条款和实践,才能明确和掌握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调整机制。本文拟从现实生活、环境资源法律条文和环境资源法律实施的角度出发剖析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环境资源的调整对象,希望能引起法学界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

  所谓关系,是指两个或数个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又称人与环境的关系、人环关系、环境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联系、影响和作用,以及“人与环境”这一综合体所呈现的各种的状态。

  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包括个人(即自然人或公民)、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政府组织(包括国家中央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组织和国际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非赢利民间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全人类(包括当代人类和未来世代的人类)。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包括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主要指土地、水、大气、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矿产资源、城市、村庄、风景名胜、人文遗迹(遗址)、自然遗迹(遗址)等自然因素,以及由上述因素组成的大自然,包括整个地球,甚至日月星辰宇宙。人与自然的关系,最大量具体地表现为个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在许多情况下是指整个人类与整体自然界的关系或者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关系。单位或组织是由个人通过合同、协议或章程组成的人的集合,因而单位或组织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认清绝大多数单位或组织都是个人之间合同或协议关系的纽结很重要,例如,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一系列契约或协议的契约网络,企业行为是所有企业成员博弈的结果。“市场是指为了买和卖某些商品而与其他厂商和个人相联系的一群厂商和个人”[4],因此市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类型

  法学界对人与人的关系非常熟悉。人与人的关系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看都非常复杂多样,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情人关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朋友(伙伴)关系、师生关系、师徒关系、雇佣关系、阶级关系、主仆关系、敌我关系、内部关系、上下级关系、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平等关系、合作关系、同志关系、买卖关系、契约关系、老乡(或乡亲)关系、互相利用关系、利益关系、经济关系、金钱关系、精神(思想)关系等各种关系。但法学界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不深、了解不多。其实,人与自然的关系如同人与人的关系一样复杂多样,从不同角度归纳出许多类型和种类,现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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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云飞律师,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十七年法律实务经验,办理各类案件六百余起,云飞中国律师网(www.8848148.com)创办人,云飞中国高级律师工作室主任;联系电话:01371805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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